本文整理“户口”相关办事指南完整正文,供本地居民查询办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及时限费用等信息。户口迁入办理条件1.收养入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收养家庭,准予被收养人申请随养父母迁入本市(1)收养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2)收养人有本市居民户口(3)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

本文整理“户口”相关办事指南完整正文,供本地居民查询办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及时限费用等信息。
1.收养入户流程
(1)凡符合上述入户条件需办理申请的人员,可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以上所需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送交本市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经审核证明材料不齐全或有疑问的,申请人应补充相应证明材料。
(2)经审核批准来市入户的,由公安部门通知被批准入户人员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入户人身份证、迁入地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3.人才引进入户流程
网上填报资料→人事户头审核并提交初审机构→网上预约→初审机构初审→市人社局审核→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打印批复→核发广州市入户人员信息卡
4.投靠亲人入户流程
(1)凡符合上述入户条件需办理申请的人员,可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所需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送交本市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经审核证明材料不齐全或有疑问的,申请人应补充相应证明材料。
(2)经审核批准来市入户的,由公安部门通知被批准入户人员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入户人身份证、迁入地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5.政策性安置调配类入户流程
(1)经省、市各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入户的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人员,必须持审核部门签发的批复及入户卡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复核
(2)复核有疑义、不予通过的,出具复核意见反馈审核部门;复核通过的,凭公安机关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3)再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迁入学生集体户口
在入学当年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迁入学生集体户口手续。
7.积分入户流程
8.新生儿入户流程
办理期限:
一般为5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1.经外地公安机关批准入户;
2.被外地大中专(技工)院校录取;
3.本市大中专(技工)院校学生结束学业。
办理条件1①居民户口簿、②居民身份证、③准予迁入证明。
办理条件2①居民户口簿、②居民身份证、③录取通知书。
办理条件3①居民户口簿、②居民身份证、③就业报到证(或就业地人社部门的接收函,或毕业证书、结业证、学校证明)。
1.符合申办条件的人员现场办理需通过网上预约(①广州金盾网http://gaj.gz.gov.cn/;②广州公安微信公众号进入)后,向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
2.户口办理和迁移应由申请人(未成年的由监护人)到公安机关办理,办理前请在“粤省事”确认以上审核材料是否具备可调取的电子证照,无电子证照的需提供相应材料原件验核。经核准,迁出登记时须对居民户口簿原件进行缴销及登记。
3.申办条件之外的其他情形,应到所在户籍办理窗口咨询,由窗口工作人员解答指引。
办理期限:即来即办
收费标准:不收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广州市户籍人员(除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外),可办理户口市内迁移。
1.迁入本人合法住宅房屋地址。
2.投靠直系亲属,迁入其合法住宅房屋地址,或迁入其家庭户内。
3.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广州市无其他合法房产和直系亲属投靠,迁入现单位(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街道公共集体户)。
4.单位职工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及工厂倒闭等原因,广州市无其他合法房产和直系亲属投靠,由原单位集体户迁入现单位(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街道公共集体户)。
5.收养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儿童。
除需提供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根据不同申办条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申办条件1:①《入户申请表》、②入户地的不动产权属证(或宅基地证)、入户地址有户口的,还需提供③入户地址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申办条件2:①《入户申请表》、②亲属关系材料、③入户地的不动产权属证(或宅基地证)。入户地址有户口的,还需提供④入户地址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申办条件3:①《入户申请表》,迁入原户籍所在街道公共集体户。迁入实际居住地公共集体户的,还需②一年以上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迁入新单位(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的,还需③集体户口首页及集体户管理部门的入户同意书。
申办条件4:①《入户申请表》,迁入原户籍所在街道公共集体户。迁入实际居住地公共集体户的,还需②一年以上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迁入新单位(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的,还需③集体户口首页及集体户管理部门的入户同意书。
申办条件5:①《入户申请表》、②《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③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④被收养人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免予提供)。
属随收养人(申请人)入个人房产地址家庭户,还需产权人的不动产权属证(或宅基地证)。属随收养人(申请人)入单位、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还需提供集体户管理部门的入户同意书。
此外,1.申请人户口簿上有户主变动的,申请人应填写《变更户主情况登记表》确定户口簿上新户主和新户主与户内人员的关系,并由公安机关在对应栏目上作更改。
⒉.在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时,户主及其直系亲属迁出时,与户主非直系亲属的其他成员应同时迁出。
3.证件为国外签发的,须提供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
4.亲属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户籍档案记录、同一本户口簿内成员关系登记、亲子鉴定意见、亲属关系公证。
1.符合申办条件的人员现场办理需先进行网上预约。
2.申请人可通过广州市公安局网站(http://gaj.gz.gov.cn/)或广州公安微信公众号进入“市内迁移”事项,选择预约时间及地点。
3.符合申办条件第1、2、3、4项的在入户地公安机关—次性办结,而符合申办条件第5项的则在收养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并经核准后,再次通过网上预约(操作同上,选择“入户登记”事项)后持收养人及收养人的户口簿到入户地公安机关办理。
办理期限:即来即办
收费标准:不收费
1.户口申办和迁移应由申请人(未成年的由监护人,含户主内多人迁移的由户主或由户主委托户内成员)到公安机关办理。
2.除申办条件之外的特殊情形,可到所在户籍办理窗口咨询办理,并以现场解释为准。
3.收养本市社会福利机构儿童,公安户政部门承诺自受理之日起2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期间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核工作时限内)。
4.咨询电话:12345 投诉电话:12345
分户、立户、并户
办理期限:即来即办
收费标准:家庭户10元/本,集体户40元/本
1.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
2.公民要求将原随父或母确定的民族成份,变更为随母或父的民族成份的
3.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
4.公民申请变更性别的
5.公民要求变更文化程度、职业、服务处所、婚姻状况、出生地、籍贯
1.变更姓名、民族、出生日期、性别、国外出生地等主要户口登记项目,需到户口所在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2.变更文化程度、职业、服务处所、婚姻状况、出生地、籍贯的,凭所须证明材料,可在市区内任一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直接办理。
办理期限:
即来即办(仅供参考)
收费标准:
不收费
1.死亡
(1)死者户口簿
(2)死者居民身份证
(3)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合法的死亡证明材料(如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或居、村委出具的死亡证明等)
(4)申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服兵役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公民应征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提供《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1.公民因死亡需注销户口的,持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市区内任一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2.对属于事实死亡多年或服兵役、出国(境)在国(境)外定居等需注销户口(或应销未销户口人员补办注销户口)的,由其家属向注销户口者的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办理户政业务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死亡、服兵役或出国(境)定居的证明,经核实后补办注销户口手续。
办理期限::
即来即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本市户籍人员(不含学校学生户口),准予恢复本市户籍:
1.参军复退回本市;
2.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院校结束学业(毕业、肄业、退学、休学)回本市;
3.刑满释放回到本市;
4.持户籍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
5.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注销户籍后又重新出现。
申办条件1:退伍证(或复员证)。
申办条件2:①毕业证书(或结束学业的证明)、②户口迁移证(一站式迁移免予审核)。
申办条件3:刑满释放证明书。
申办条件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不愿意承诺或者无法承诺且非一站式迁移的,审核原本市签发的户口迁移证)。
申办条件5:法院宣告书
此外:属入个人房产地址的,还需审核产权人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宅基地证),如该地址有户口的,还需审核入户地的居民户口簿。属单位、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还需审核管理部门的入户同意书、入户地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管理部门公章)。
1.符合申办条件的人员现场办理需通过网上预约,进入“恢复户口”事项,或可通过①广州金盾网 http://gaj.gz.gov.cn/;②广州公安微信公众号进入后,向原本市户籍注销(迁出)地所在的公安机关办理。
2.恢复户口申办应由申请人(未成年的由监护人)到公安机关办理,办理前请在“粤省事”确认以上审核材料是否具备可调取的电子证照,无电子证照的需提供相应材料原件验核。经核准,入户登记时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进行登记。
3.申办条件之外的其他情形,应到所在户籍办理窗口咨询,由窗口工作人员解答指引。
如下情形所需工作时限:(仅供参考)
1、参军复退(即办);2、结束学业(即办);3、刑满释放(即办;4、迁出他地未落户(即办)5、失踪、死亡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 (19个工作日。其中,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南沙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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