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办理结果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也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或通过“粤就业”小程序进行查询。
常见问题
(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可以取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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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将《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告知书》依法送达其本人(通过短信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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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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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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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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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6个月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或终止就业需求的,或主动要求退出认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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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已实现就业创业或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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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或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已实现就业创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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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被判处刑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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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因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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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被查实确认存在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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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因失去联系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哪些就业帮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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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服务。
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迅速实施Ⅰ级就业帮扶,认定后1个月内主动提供1次职业指导、1份就业扶持政策清单和服务清单、3个岗位推介,并可根据其实际需要提供培训、见习、创业指导等服务。
对认定1个月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Ⅱ级就业帮扶,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帮扶,主动联系服务,加大岗位推介等服务力度,并跟踪解决其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对认定2个月后仍未实现就业且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Ⅲ级就业帮扶,开展个性化的“一人一策”兜底援助,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可在认定后1个月内优先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对暂不符合退出条件但明确表示不需要就业帮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暂停服务并做好备注,视情在备注时间1-2个月后再提供跟踪服务。 |
政策依据
法规司 2015年4月24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粤人社规〔2023〕11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人社函〔2023〕360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