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产证办事指南

本文整理“房产证”相关办事指南完整正文,供本地居民查询办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及时限费用等信息。
房产证办理
办理条件
1.购买商品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一次性或者分期付款的,买卖双方申办转移登记;
2.购买商品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的同时,买方就房地产设定抵押,将抵押贷款用于支付房价款的,买卖双方申办转移登记;
3.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商品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发生转移的,申办转移登记。
办理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资料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资料的具体要求》,购房人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免予提交,但申请登记时身份证明已变更或失效的仍须提交)
3.不动产权属证明(原件核验):《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4.(1)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契约》,或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属经济适用住房的)(原件1份)
(2)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广州市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或《广东省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份1)
5.不动产附图(复印件,数量:申请人数+1份)
6.税务部门的纳(免)税证明(原件1份,提供电子税票信息的免予提供纸质证明)
以下情形之一,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7.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1份)
8.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房地产合并或分割出售的:合并或分割协议书(原件1份)
9.抵押购房的: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申请)
(2)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抵押登记证明书》、《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份)
(3)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1份)以及金融机构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免于提交,但申办抵押权信息变更的仍需提交)
10.拍卖过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11.移交给归口管理部门的配套设施的: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接收的相关文件(原件1份)
12.持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调解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书、或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等(原件1份)
13.房屋未办首次登记的,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合并办理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房屋竣工文件(原件,详见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房屋首次登记办理指引缴交材料第4点)
14.未办理预告登记且住宅类的:广州市限购政策规定资料
(二)涉税业务资料
1.全额购房发票
2.预售房面积差异报告(属于预售房的提供)。
3.申请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的提供:
(1)购房人户口簿(包括首页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页,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2)购房人婚姻情况证明(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办理流程
1、申请人申请登记(预约、现场确认取号后等待受理窗口叫号办理)
2、受理(缴费)、审核、登簿
3、领证
注意事项:
保证合同﹑发票﹑测绘报告等各个凭证资料的内容一致性,认真核对,确保措辞﹑各项数据﹑日期等一致无误。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住宅类:每件80元
非住宅类:每件550元
(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申请登记的,免收登记费;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费,每件80元
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其余免收登记费的,详见《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费免收情形》单张)
办理地点
1.属于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原黄埔区的房地产,由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原黄埔区登记中心通区办理;
2.属于南沙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区、从化区、黄埔区(原开发区)的房地产,由所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房产证变更
办理条件
1、房地产地址发生变化办理变更的;
2、不动产权利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名称发生变化的,申请变更登记。
3、不动产权利人(自然人)因姓名、身份证明类型、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等发生变化的,申请变更登记。
4、同一权利人因分割或合并房屋的,申请分割或合并登记。
5、房地产结构、用途、面积发生变化办理变更的/房地产的违章建筑部位已经处理,经同意办理产权登记的/房改房购买分摊面积、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后办理变更的。
6、房地产权利人自行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申办变更登记/2007年12月18日后(含当日)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新社区住宅权利人,缴纳土地收益价款变更完全产权的,申办变更登记。
7、代管或经租的房地产撤管、发还给原房地产权利人的,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人申请登记(预约、现场确认取号后等待受理窗口叫号办理);
2、受理(缴费)、审核、登簿;
3、领证。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办理地址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增城区、番禺区、南沙区、花都区、从化区登记中心通区办理。
房产证补办
办理条件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申办补证登记。
办理材料
(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向不动产登记窗口申办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刊登遗失、灭失声明后,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补证登记。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身份证明;
3.遗失、灭失声明(原件1份)
以下情形的,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4.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1份)。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刊登遗失、灭失声明(预约、现场确认取号后等待受理窗口叫号办理);
2、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刊登遗失、灭失声明;
3、申请人申请登记;
4、受理、审核、登簿;
5、领证。
办理地点
1.国有土地补证:属于越秀区、海珠区、天河区、原黄埔区的,由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属于荔湾区、白云区、南沙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区、从化区、黄埔区(原开发区)的,由所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2.国有土地上房屋补证: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增城区、番禺区、南沙区、花都区、从化区登记中心通区办理。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1.国有土地补证: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和工本费
2.国有土地上房屋补证: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不动产登记证明免收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