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失业险办事指南

广州失业险办事指南

失业险

本文整理“失业险”相关办事指南完整正文,供本地居民查询办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及时限费用等信息。

领取

办理条件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失业人员按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广州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2500元

办理材料

1、《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需提供原件),须原用人单位盖章;

2、属于单位已失踪、注销或有劳动争议情况的,《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无需单位盖章。有劳动争议的需提供裁决书或判决书(原件),单位失踪、注销的需提供单位失踪、注销证明(原件);

3、《就业创业证》电子件,(由社保部门通过数据共享向就业部门获取,如特殊情形无法获取的可由个人提供);

4、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市民)卡或广州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银行卡如提供银行卡,反面须有持卡人签名;复印件需个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相符”(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本市户籍在我市按月享受待遇的,或者非本市户籍选择不在我市按月享受待遇的,须提供本人《户口簿》(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具体包括社会保障市民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需提供原件);

8、如未录入连续工龄并有《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的一并提供(需提供原件);

9、原属于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的需提供加盖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专用章的《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需提供原件),如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需一并提供档案里的工龄审核表(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表)(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0、如有可视同缴纳年限的服现役年限未录入,需提供《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需提供原件)及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复员)证(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1、原用人单位为失业人员办理:在地税办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权利;

2、失业人员选择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属区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外地户籍的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到我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资料转递途径:

资料直接送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前台。

办理地点

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

期限费用

办理期限

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参保

办理条件

1.单位缴费人或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纯社保户(即没有纳税义务,只参保缴费的单位)发生社保费缴费义务的。

2.员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未在广州市参加失业保险。

办理材料

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信息采集需提供以下材料:

1.纯社保户需要提供《用人单位的单位证照》,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免予提供

2.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保的,需填报《其他类型缴费单位确定划型结果承诺书》

办理流程

首次办理:

1.用人单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信息采集并申请缴费核定。

2.用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社保费。

非首次办理:

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完成本月增员或减员后,即可申报本月社保费。

办理地点

(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海景大厦)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棠石路8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天园)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113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点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四楼

更多办理地点:

1.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2.办税服务厅

缴费

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比例:0.8%

个人缴费比例:0.2%

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上限:39579元

缴费基数下限:2500元

缴费方式

失业保险费用是由单位缴纳,非个人缴费。按月缴交,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办理地点

(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海景大厦)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棠石路8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天园)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113号

转移

转移条件

需要办理失业保险跨省转移的情况

(一)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三)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职工、失业人员提出将外省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我省并符合下列情形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办理转入。

1.在我省失业保险处于参保缴费状态的;

2.本省户籍人员要求返回我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3.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划转至我省的;

4.职工在职期间转换至我省工作的;

5.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曾在我省参保缴费目前处于暂停缴费状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入。

转移材料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办理流程

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可自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办理关系转移:

1.可先到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转移凭证,之后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关系转入。若转出地为广州,可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线上办理转移凭证。

2.可直接在转入地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地经办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到转出地开具相关证明。

3.可通过网址:www.12333.gov.cn在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在线申请,具体路径为:登录后,选择在线服务——社会保障——社保转移在线申请——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办理地点

广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广州市小北路65号华宇大厦12楼

电话:020-12345

广州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地址和电话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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